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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四十九条 【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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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业组织的规定。


行业组织大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行业协会,二是商会。

行业协会是由工商企业自发地组织起来的自我协调的中介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所有制结构的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行重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行业协会涉及国家的工业、农业、商业、科技等各个领域,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重要的力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那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一些地方性行业协会十分活跃,在组织、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解决生产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会是协调和约束参加市场活动的各个企业和各行各业人员行为的自律性中介组织。与行业协会相比,商会的覆盖面更广、更大,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有很高的权威性。商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向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商务服务;沟通国际联络果道;培训专业人员;代表企业或个人调节商务纠纷;制定市场交易行为公约和行规;监督市场交易活动,反对不公平竟争,进行集体的自我约束等,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对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提出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三是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协会、商会等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作为本行业中小企业的重要协调管理者和服务者,应当积极为本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包括进行创业扶持、帮助中小企业培训人才、为中小企业提供本行业的各类信息等,积极帮助本行业中小企业生存、发展。

鉴于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在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既是对原法的继承,也是结合新情况、新形势,对行业组织管理服务职能的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