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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三十六条 【支持创新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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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结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及服务业发展态势,增加了创新服务种类,拓展了创新服务的内涵和范围;二是把原法条中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各类创新服务机构”,这是结合新修订法律第三十二条关于创新内涵的拓展以及本条关于创新服务内涵的拓展,相应做的必要修改;三是把原法条中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删除,主要考虑是创新服务机构种类较多,且不断涌现新的创新服务模式和业态,应当鼓励发展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专业的创新服务,而不局限于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面临缺信息、缺人才、缺资源难题,导致其在创新过程中困难重重。同时,互联网、物联网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创新的形态和特征不断演化,技术迭代更新频繁,创新周期缩短,开放协同、跨界融合的创新活动增多,对企业整合外部资源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鼓励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创新服务,是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导入外部创新资源、降低创新成本、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类创新服务机构既包括专注于某一类创新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知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也包括涵盖多类创新服务或提供创业创新综合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众创创空间、科技技企业孵化器等。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创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在发展创新服务和基础设施、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特别强调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让大批创新活力旺盛的小型微型企业不断涌现”。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发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为例,根据《全国技术市场交易快报》,2017年上半年共有11745项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入技术市场,成交金额59.0亿元,同比增长67.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提供支持与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措施引导服务机构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创新服务功能。2017年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进一步推动包括技术服务平台在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促进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