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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四十二条 【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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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的规定。


一、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二十多年来,中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境外投资离不开用汇和人员出入境,只有在这两方面提供了便利,才能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用汇,指的是使用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的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大企业用汇规模和经济体量庞大,且拥有足够的人才和管理经验,其外汇管理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可以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获得用汇便利。而中小企业企业在使用外汇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劣势明显,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

人员出入境,同样受到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的约束,是国家对出入本国国境的本国公民和外国人行使主权的行政行为。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合作、商业谈判、展览展销以及邀请外国专家等,不可避免需要人员出入境审批,如能给予更多的便利,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拓宽海外市场。


  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国际市场息息相关,如果一个国家只有很多大企业,并不能保证就有出色的出口表现。要在出口能力上居于领先地位,还需要培育众多出口导向型的中小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增强。中小企业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成为重要的对外合作平台。中德(太仓)、中德(揭阳)、中外(广州)、中德(蒲江)、中德(芜湖)、中德(嘉兴)、中德(济南)、中德(昆山)等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小企业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交流日益增加。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3号,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十三五”时期将继续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加强市场调研,顺应需求升级要求,创新营销模式,深耕细分市场,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利用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开拓市场,提高市场拓展效率。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境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中小企业拓展对外贸易、投资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

同时,《规划》中还明确提出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专项行动”,加快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建立原材料基地、研发设计基地和营销网络,支持中小企业收购境外先进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并购、参股境外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品牌、营销、服务“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小企业中外合作区,吸引高端制造企业在园区落地,吸引境外企业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境外原创技术在中国孵化落地等。

此外,为加强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融资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工信部企业函[2016]314号),和中国银行共同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全球要素,优化资源配置,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鼓励中小企业把国外的先进技术、优质资产、高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引到中国,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

总的来看,随着中小企业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大,推动中小企业到国外投资,离不开政府部门在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方面面给予的相关便利,本条对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提出了具体要求,从立法层面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开拓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