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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参与科研、军民融合及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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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研、军民融合和标准制定方面的规定,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科研项目、军民融合、标准制定的支持。


一、鼓励参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研项目实施


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科技经费投入大国,然而科研经费长期“偏爱”投入给一些大机构、大企业。从企业来看规模越大、科技人才越多、研发能力力越强的大企业,越容易得到政府科研资源支持,而大量活跃在创新源头的中小企业面临缺人才、缺专业仪器设备、缺资金难题,对科研经费往往“可望而不可得”,这既不利于发挥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和活力,也使科研资源支持科研的边际效应降低。根据《2015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在201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总量中,政府资金达3013.2亿元,其中,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政府资金分别为1802.7亿元、637.3亿元和463.4亿元。可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获得的政府研发经费最少,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的经费就更少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因此,在科研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如何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创新优势,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调“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中发(2015)8号),提出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人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规定,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向社会定期发布推广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结成新型研发组织,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导入阶段的金融支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二、支持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推动军民融合发展还存在思想观念跟不上、顶层统筹和统管体制缺乏、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滞后、有共识难落实等突出问题,军民融合整体效益与巨大潜力亟待挖掘和进一步发挥。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国防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综合效益最大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将“深化军民融合,促进创新互动”作为五大战略任务之一,提出:开展军民通用标准制定和整合,推动军民标准双向转化,促进军民标准体系融合合。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先进民用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积极弓引导国防科技成果加速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放宽国防科技领域市场准入,扩大军品研发和服务市场的开放竞争,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加快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军工技术向国民经济领域的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发展。军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制发布资源共享目录,制定资源共享办法,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军地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事权划分,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资金保障,健全完善配套政策。


三、支持参与标准准制定


产业界一直流传一句话“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技术、四流企业做产品”,标准对企业竞争和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提出,发挥优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提升作用,鼓励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提出,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提出,加强中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服务,协助企业建立标准化组织架构和制制度体系、制定标准化发展策略、建设企业标准体系、培养标准化人才,更好促进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