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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十二条 【行政收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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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释义:

 

本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是在总结近年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小型微型企业非税负担政策措施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的新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从收费性质看,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和单位提供非普遍性公共服务的成本补偿,体现了受益者负担的原则。从收费对象看,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三类。本条是指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收费类别看,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立法滞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和征收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管,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在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当中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比较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工作,深入推进税费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涉企收费管理制度。一是推进“正税清费”。随着税费改革不断深化,体现市场服务经营行为收取的费用逐步转为经营性收费,资源环境类等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通过费改税用税取代,逐步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只保留少数政府向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费用。二是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从2011年起全面取消了预算外资金,将各地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实施“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改革,切断部门和单位支出与其收费、罚没收入之间的利益联系,消除了引发乱收费、乱罚款的制度性因素。逐步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将收费、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取消不合理的部门利益。

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累计取消或免征820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约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200多亿元。2013年至2017年6月,经过持续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减少幅度为72%,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到33项,减少幅度为69%;政府性金由30项减少到21项,减少幅度为30%。各省(区、市)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取消、停征和免征本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力度切实减轻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负担。各省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14项,其中涉企收费平均约3项

相对于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非税负担重的问题更加突出。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一是从2012年1月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涉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业、食品药品监督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出、环保和旅游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条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务院有关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收费负担的政策相衔接;另一方面突出重点,将扶持和促进措施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对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作相应的制度设计,做出原则性规定,规定国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