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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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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科技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更好地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试点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20〕840号)、《芜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推广全面创新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全创改〔2020〕1 号)精神以及区域建设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运用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团队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资金申报审核等辅助性工作,由市科技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承办。

本办法中科技服务包括: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需要购买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技术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定向筛选(知识产权分析及技术评估)、技术战略规划、科技战略研究、竞争情报分析、科技咨询、技术搜索等服务。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对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编制,在当年预算范围内兑付资金。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创新券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创新券补助和支付管理服务费。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补助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3.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同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二)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获得县市区、开发区扶持,到位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团队。

3.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5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同时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

服务事项购买方应与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创新券资金补助:

(一)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服务项目;

(二)在“信用芜湖”“信用安徽”“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完成信用修复;

(三)全年购买科技服务总金额未满2万元;

(四)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资金范围内,按每家企业、每个团队上年实际支付购买科技服务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第七条  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创新券资金补助兑付工作。企业、团队根据通知线上填报,提供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成果等材料申请兑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购买服务项目及金额等予以审查,汇总审查结果连同审查记录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第八条  在创新券兑付中,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及其服务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补助资金。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上年度获得创新券补助资金的企业或团队及对应的科技服务机构,抽取一定比例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予以公示。

企业、团队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情况如实记入“信用芜湖”系统,3年内不再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支持企业和团队向长三角创新共同体、G60科创走廊、南京都市圈、合肥都市圈区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高校)研发机构,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行。《芜湖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芜科资配〔2019〕47号)同时废止。